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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严峻

2000-07-1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曲冠杰 我有话说

定海老街区面目全非,襄樊古城墙夷为平地……最近,从历史文化名城中不断传来文物古迹惨遭涂炭的新闻,引起了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自1982年,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以来,已有99座城市获此殊荣。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建设高潮的兴起,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些人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视历史文化遗存为城市建设的障碍,以至出现了个别城市要求取消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咄咄怪事,从而导致文物古迹和地下遗址被毁之事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名存实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极为严峻!

专家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不可阻挡,但城市发展并不一定要以牺牲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从国际范围看,高度重视协调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已是一种科学思想和时代潮流。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经过数千年的文明养育以后所产生的理性上的共识和智慧的结晶。毫无疑问,作为“城市文物”或“城市历史文化内涵”,应当包括现存于地面的文物古迹,也包括埋藏于地下的文物遗存。相对而言,现在对富于观赏性、旅游价值大的文物古迹如故宫、兵马俑等的保护一般比较重视,而对那些观赏较差的地下遗址如三星堆古蜀城址、汉代长安城遗址等古代遗址的保护则重视不够。而历史文化名城如北京、扬州、广州、郑州等大多是古今重迭,城市高楼的建造势必使过去一般不会触及的地下文物受到破坏;城市规模的扩大更使过去的郊区文物遗址迅速被纳入城区建设范围,大量的古墓葬和古遗址分布区被新兴工厂、住宅区和街道取代。从而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更加复杂,保护难度越来越大。

是什么原因造成目前的尴尬局面?专家认为:首先是法律不健全和有法不依。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文物法》,媒体上也不时地对遗址、文物被毁被盗事件曝光、批评,然而一些名城的领导人对国家文物局这样的权威部门的告诫都能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明知故犯,他们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已经到了无所顾忌、随心所欲的地步。面对滚滚而来的推土机和房地产开发热潮,文物考古专家对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惨遭破坏痛心疾首,但除了呼吁外,没有任何有效的遏制手段。

专家认为:历史文化名城没有保护好,也有学术上的原因,就是我们对每座历史文化名城缺乏深入研究,并由此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不能充分认识,引不起当地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学术界对绝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怎样兴起,如何发展到今天,曾经有过怎样的变迁,并不十分清楚。这又怎么可能让干部、群众产生自觉保护意识?而广泛的自觉保护意识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决定性因素。

专家指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日前,由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代表参与制定的有关保护、建设、利用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昆明宣言》在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正式定稿。宣言提出:国家应尽快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名城所在地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及当地制定的名城保护条例、规章,加强监督;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根本改变“以旧城为中心”、“大规模改造旧城”的开发思路,削减旧城开发建设力度;对旧城和新区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方针:对旧城的保护、整治要尊重历史,慎之又慎,切忌急于求成,大拆大建,根本的办法是“保护旧城,重建新区”;历史文化名城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工作,在全体市民中普及名城知识,形成“保护名城,人人有责”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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